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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校友会备案校友组织工作指导意见

【来源: | 发布日期:2022-04-1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外国语大学校友工作平台建设和对各级各类校友组织工作的指导,更好地发挥校友组织的作用,依据国家民政部、教育部相关政策及《北京外国语大学校友会章程》,北京外国语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北京外国语大学校友会备案校友组织指在北京外国语大学校友会正式备案的一级校友组织,以下简称“备案组织”。备案组织具体包括学院校友组织、地方校友组织(含港澳台)、海外校友组织、行业校友组织、兴趣校友组织、校友协会及其他校友组织。

第三条 备案组织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拥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备案组织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接受北京外国语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备案组织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筹。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五条 备案组织名称中包含“北京外国语大学”或“北外”字样的应取得北京外国语大学的授权;备案组织名称中包含“北京外国语大学”外文全称或简称的,也应取得北京外国语大学的授权。

第六条 备案组织成立及活动应遵守所属地社会团体主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备案组织应参照所属地关于社团法人的规定制定组织章程。组织章程原则上应包括业务范围、会员、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修改程序、组织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等内容。

第八条 备案组织根据校友某一属性建立的下属机构,由相关备案组织统一管理。下属机构通过所属备案组织向校友会备案。备案组织不再设立以学院为单位的下属机构。

第九条 备案组织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是该组织与校友会的日常联络人;校友组织需指派1-2人作为联系人。

第三章 工作与活动

 

第十条 备案组织应协助校友会收集校友信息,并确保掌握的校友信息不被用作商业用途。

第十一条 备案组织应围绕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务社会的基本宗旨,搭建校友交流平台,支持校友职业发展;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关注母校发展,传递母校讯息,积极配合和参与母校的招生、就业创业、对口支援和扶贫、校地合作等具体工作。每年至少举办两次面向本地区全体校友的活动。

第十二条 备案组织可承办学校各类校友活动,备案组织之间可联合举办相关校友活动。备案组织与校友总会每年举办1-2次线上或线下理事会工作会议。

第十三条 备案组织要自觉维护母校和校友会的声誉,不得组织、参与或支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损母校或校友会声誉的活动。

第十四条 备案组织应根据相关规则积极为北京外国语大学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推荐会员代表和理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校友会可为备案组织开展活动提供母校嘉宾联络,在校友会的网站、刊物、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媒体上为备案组织举办的活动提供宣传、报道等支持。

第十六条 备案组织可通过网站、刊物、微博、微信、APP移动终端应用等途径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扩大组织影响。

第十七条 备案组织开通的社交媒体平台,应有专人运营、维护、审核,保证一定的发布频率和内容质量。

第十八条备案组织社交网群成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成员之间应相互尊重、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备案组织社交网群的管理员负有监督管理社交网群的义务和责任。违法违规发布信息所造成的后果与北京外国语大学及北京外国语大学校友会无关。

第四章 备案

 

第十九条 校友组织的成立需按照《北京外国语大学备案校友组织成立工作流程》进行筹备。发起人需提前以邮件或书面形式提交《成立申请表》,校友会审核通过后,校友组织成立筹备组,并与校友会签署《承诺书》,校友会出具同意筹备成立的函后,筹备组应在所属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并向校友会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 校友组织在成立、换届时需在校友会备案。备案需要提交校友组织的章程,填写《北京外国语大学校友组织备案表》、《北京外国语大学备案校友组织负责人及秘书处成员信息登记表》、《北京外国语大学备案校友组织会员信息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在当地正式注册的备案组织需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海外注册的备案组织需提供按照当地法律登记注册而获得的登记证书或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需组织负责人签字承诺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 备案组织在当届任期内发生的重要事项,如组织机构人员变动、章程修改、完成注册、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联系人等,应即时补充、修改备案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在一个省、市等行政地区,校友会只接受一个校友组织备案。备案组织相关信息在北京外国语大学校友会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备案组织设立下属机构时,需填写《北京外国语大学校友组织下属机构备案表》。机构变动时,应即时补充、修改备案内容。

第二十五条 备案组织开通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媒体平台,需向校友会提交《北京外国语大学校友组织社交媒体公共平台备案表》。

第二十六条 备案组织应及时将以下信息报校友会备案:校友活动文字新闻、视频、照片等资料,当地媒体报道资料,校友最新动态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经2022年1月8日北京外国语大学校友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校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