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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章程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10-25 】

2014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核准通过,根据2023年7月7日《教育部关于同意北京外国语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言

北京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中国共产党创办的第一所外国语高等学校,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学校前身是1941年成立于延安的中国人民抗日军政大学三分校俄文队,历经军委俄文学校、延安外国语学校、华北联合大学外国语学院、中央外事学校等主要阶段,至1949年发展成为北京外国语学校,1954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北京外国语学院,1959年与北京俄语学院合并,组建成新的北京外国语学院,1994年更名为北京外国语大学。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给北京外国语大学老教授重要回信精神,传承红色基因,服务国家战略,坚持“外特精通”办学理念,弘扬“又红又专又雅”校园文化,坚守“语通中外、道济天下”的大学使命,涵养北外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学校以建设国际化、重特色、高水平、综合型的世界一流外国语大学为办学目标,实施人才强校、学术兴校、全球立校战略,培养更多有家国情怀,有全球视野,有专业本领,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致力于成为中国外语教育发展的引领者,服务国家全球战略的智库,中华文化向世界传播的重要基地,在推动中国更好走向世界,世界更好了解中国上作出新的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北京外国语大学,简称“北外”;英文名称为Beijing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缩写为BFSU。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东校区)、19号(西校区)。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bfsu.edu.cn

第三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主管部门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须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学校以外国语言文学学科为基础,学科设置涵盖文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历史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学校发挥多语种特色和优势,加强区域国别学交叉学科建设,创新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人工智能与人类语言、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学科专业。

第七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不断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全球视野、社会责任感、思辨能力和跨文化能力的复合型、复语型、高层次国际化人才。

第八条学校倡导科学研究,引导关注学术前沿和重大问题,鼓励开展原创性、引领性探索,加强高水平交流与合作,在相关学科领域产出创新成果,为构建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作出特色贡献。

第九条学校服务国家战略,加强新型智库建设,打造“北外全球智库”,助力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

第十条学校从文明多样性的角度贡献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把世界介绍给中国,把中国介绍给世界,促进中外文化交流、文明互鉴。

第十一条学校聚焦全球语言、全球文化、全球治理领域,开展高质量、多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全球伙伴关系建设全面发展,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十二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充分发扬民主。学校以师生为本,充分发挥师生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多种途径保障师生员工参与学校事务。

第十三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以及开展社会合作,应以本章程为基本依据。

第二章 教职员工

第十四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职责聘用教职员工,并依法依规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七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八条学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按规定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五)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称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学校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当好学生成长的引路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四)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诚信。

(五)珍惜、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学校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统筹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评价的第一标准,依法依规健全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奖励惩处等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水平。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师发展制度,着力提升教师专业能力和创新能力,不断健全教师发展支持服务体系,营造有利于教师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二十二条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根据工作职责参照教师享受和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统筹教职员工发展,通过岗位交流、教师校内兼职等形式,建立人才成长“立交桥”,促进人才多岗位锻炼和全面发展。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荣誉表彰体系和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益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机构,受理教职员工申诉。

第二十八条学校聘任的冠名讲席教授、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教学和研究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岗位,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外籍专业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从事相关专业教学及研究工作。学校不断健全外籍教师管理制度体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做好外籍教师管理服务,稳步提升外籍教师队伍建设水平。

第三章 学生

第三十条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入学资格,在学校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外国留学生依照本章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取得与学业水平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时,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法提起诉讼。

(九)获得就业指导、创新创业教育和心理健康服务。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三)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安全秩序。

(四)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五)恪守学术道德,弘扬学术诚信,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六)弘扬绿色风尚,厉行勤俭节约,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引导学生养成爱国守法、珍爱生命、尊重人权、诚实守信、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支持学生进行艺术实践、劳动参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建社团,开展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科技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学校支持和帮助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益。

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根据相关的入学协议、培养合同等确定。

第四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学校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领导人员,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第四十一条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适当开展非学历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四十二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合理确定区域分布,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创新留学生招生及培养机制。为培养国家急需的特殊语言及相关领域专业人才,学校依法依规实行自主招生制度,并建立规范的自我约束和监督保障机制。

第四十三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四十四条学校坚持特色办学,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办学定位和实际情况,依法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学校建立健全学科专业自我评估制度,接受法律规定的监督和评估。

第四十五条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外国语言文学学科为基础,自主开设覆盖全球不同区域国别的文化、历史、政治、经济、法律、教育等专业课程。

第四十六条学校根据国家战略和人才培养需要,在具有比较优势和发展潜力的学科或专业,结合深入了解、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的需要,依据国家学位授权单位学科设置的规定,自主设置并开展相应专业、层次和类型的研究生教育。新设的研究生教育参照国际标准或者国内同类专业的一流水平设置课程、组织教学,通过引入社会评估机制、接受社会公信力评价等方式提高培养质量,形成教育特色,满足国家和社会的人才需求。

第四十七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和实施细则,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聘教职员工。

第四十九条学校根据发展定位和学科发展规划,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自主行使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任职资格评审权。学校深入推进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不断完善职称职级评聘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职称职级评聘。

第五十条学校不断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保障教职员工的合理待遇。

第五十一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学校建立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制度和机制,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

第五十二条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置附属单位,附属单位接受学校领导。附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对附属单位以出资人名义依法行使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三条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办学经费和资产,依法接受监督。学校依法拥有、保护并合理使用和开发校名、校徽、校旗、校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未经学校授权,校内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学校无形资产。学校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职务作品和职务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第五十四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协同创新、社会实践等。

第五十五条学校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积极拓展国际交流合作,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外大学、国际机构的协作,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应以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国内紧缺专业的高素质国际化人才为目的,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采取设立合作办学项目或者合作办学机构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托多语种、多学科优势,通过海外孔子学院建设等形式,传播中华文化,讲好中国故事,促进中外文化交流。

第五十七条学校依法依规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依法依规接受主管部门、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五十八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外国语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五十九条中国共产党北京外国语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六十条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如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六十一条中国共产党北京外国语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聚焦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确保学校各项事业平稳较快高质量发展。

第六十二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学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如校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六十四条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在实行民主程序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十五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校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本章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保障学术委员会根据其章程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和学术伦理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六十六条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学位的评定与授予、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行使有关职权。

第六十八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第六章 学院

第六十九条学校实行校、院(中心、所、部等)两级管理体制。具有独立建制的院、中心、所和部均统称学院。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七十条学院的设立、变更与撤并,由校长依据学校的整体布局和学科发展需要,在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七十一条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学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

第七十二条学院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学院管理制度。

(二)按照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规定或授权,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教学改革方案,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三)教育和管理本院学生,提出学生奖惩意见,做好学生就业创业、心理健康等工作。

(四)开展学院教职员工的岗位聘用推荐和管理,制定本院教职员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考核并评价本院教职员工,推荐本院教职员工职称职级晋升、申报各类奖项,多种形式促进教职员工发展。

(五)落实抓好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

(六)依法管理和自主使用学院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开展对等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三条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七十四条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报告工作。

第七十五条学院实行党组织会和党政联席会制度。通过党组织会讨论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发展等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会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党组织会由党组织书记主持,党政联席会一般由党组织书记主持。

第七十六条学院依法依规设立基层学术委员会、基层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行使相应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院在作出涉及学术事务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基层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十七条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依程序申请设立教学科研机构。

第七十八条学院通过多种形式,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九条学校积极开展社会合作,促进产学研一体化,推动协同创新,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更广泛的社会支持;深化行业企业合作,推进产教协同育人。

第八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发挥董事会在促进社会合作、拓展办学资源、扩大决策民主和实施社会监督方面的功能。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发挥教育基金会在争取社会各界捐赠、筹措资金、管理基金、促进学校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教育基金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二条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校友是指在学校(包括学校前身、附校等)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以及曾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或者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八章 投入与保障

第八十三条学校经费以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平行记账、项目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地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实施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八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加强监督监管,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第八十六条学校根据办学特色和功能定位规划校园建设,注重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以服务师生为中心,重视图书期刊、信息网络、校史档案、语言博物馆、健康卫生等建设,突出学校的文化内涵,实现全方位的育人功能。

第八十七条学校积极创建国际、人文、绿色、智慧校园,构建新型后勤服务保障体系,为在校学生、教职员工及离退休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便利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八条学校校徽是由学校中、英文名称组成的盾牌形复合图案,内含学校成立年份“1941”字样和校名英文缩写“BFSU”,盾牌形图案中间构成“大学”一词英文首字母的大写字样“U”,颜色由黄、黑、蓝、白相间协调组成,白色为底色。

第八十九条学校校旗为长方形2号旗帜(长2.4m×宽1.6m),背景以纯红色为基调,黄色中文校名放置其中,左上角配以学校校徽。

第九十条学校中文校名字体采自毛泽东手稿集字。

第九十一条学校校歌为《人民需要我们到哪里我们就到哪里》。

第九十二条学校校训为“兼容并蓄,博学笃行”。

第九十三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九十五条学校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对章程进行修订。章程修订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章程经核准后,学校重新发布。

第九十六条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七条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北京外国语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本章程自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