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潘维煌,浙江平湖人,1932年11月出生,先后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法律系,北京外国语大学英文系,北京外交学院英文高级研究班(接受同声传译训练),外交部公派赴美留学,获美国美利坚大学华盛顿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外交学院国际法硕士研究生导师。在我国外交部工作达三十余年,曾任外交部条法司处长,我国常驻瑞士日内瓦联合国代表团高级外交官,负责人权事务。任职期间,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代表参加了许多国际会议和国际谈判,例如,“联合国大会”,“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四次),“荷兰海牙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等,以及“中国政府与世界银行教育项目贷款协定”,“中美投资保护协定”,“中法、中意、中保司法互助条约”等谈判。办理了建国以来外交部许多重大法律案件。例如“中美上海电力公司案”,“中美湖广铁路债券案”等。现任北京天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合人才 历炼成钢
潘维煌16岁时考入复旦大学,大学期间选修英语,他的英语很好,当时甚至可以翻译西方著名诗人朗曼的诗篇。大学三年级时正赶上抗美援朝,年轻的他血气方刚,毅然投笔从戎,被分在南京空军部队,后来中央军委决定让一部分参干学生到北京外国语学校学习外语,经过考试,他被分配到英文系二年级学习。毕业后,他被分配到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工作。1959年他下放到良乡劳动,后接到外交部调令,到外交学院英语高级班学习,目的是将来我国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地位后,让他取代台湾当局在联合国的口译译员。
1967年4月,XX国家大使馆的职员私闯我军事禁区,被扣。一天深夜,周总理办公室来电话要求亚洲司、条法司,负责办理此案人员于次日上午到国务院开会。周总理亲自主持了会议,陈毅副总理也参加此次会议,潘维煌当时是条法司此案的主办人员。开会当天,潘维煌进入国务院会议厅后,发现摆设非常简陋,出乎他的意料,只有几条长板凳和一张旧课桌。潘维煌近距离感受到建国初期党中央勤俭建国的精神和周总理的表率作用。潘维煌亲眼目睹了周总理这一世界伟人的风采,周总理的平易近人与和蔼可亲给他留下深刻的印象。周总理进门时脸色红润,双目炯炯有神,摆摆手招呼同志们坐下,和同志们聊起了家常事。周总理关切地询问潘维煌的单位,家乡,年龄和婚否等问题,这对潘维煌来说是永生难忘的最激动的时刻,他倍感做一名中国外交官的光荣和责任的重大,这也是他献身中国外交事业的动力。
潘维煌80年代多次参加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对人权工作感受特别深。也遇到很多困难,因为西方国家的人权观念和我们是对立的。旧中国是一个被列强宰割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物质非常匮乏。在这个时期,国家重视的是人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要让人民填饱肚子,这就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事情。要知道,当时世界有三分之一的人在挨饿,这也是第三世界很多国家最关心的问题。比较而言,西方国家物质水平已比较发达,重视人民选举权和公民政治权利,西方并不了解中国的国情和人民最需要的是什么,老拿中国的人权说事,所以人权工作是此后在外交上一直要坚持斗争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我国参加并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两个公约,潘维煌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最初我国只希望参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后来,经过反复磋商和研究才决定参加两个公约,原因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某些规定在当时我国难以接受,如“无罪推定”和“法无明文规定者不罚”。潘维煌当时一直在第一线作战,对两公约的情况比较了解,而且这两条刑法原则是世界通例,并不涉及意识形态或有损社会主义原则的地方,当然加入后国内刑法也必须做出修改。如果这个问题长期拖延不决,就会有损我国的司法民主形象,所以潘维煌大胆建议,主张早日参加。潘维煌作为外交部条法司主管人权事务的外交官,从国家利益考虑,起到了应有的参谋和推动作用。
著述丰厚 为中国的外交和涉外经济呕心沥血
潘维煌律师著述颇广,包括《联合国国际法院》《各国领海制度概述》《国家及其财产司法豁免》《关于保护外国私人投资的若干法律问题》《美国1976年对外国国家豁免法研究》(英文)《人权与民族自决权》(英文)《论人权与主权》,他还翻译了《国际人权法概论》(美国)(1995年出版)《外交学》(英)《联合国国际条约集》《各国商标法》(联合国)《领事法与领事实践》(美国)(“合译”最近将出版)。
“湖广铁路债券案”是中美建交不久后发生的一起重大的外交法律案件。1979年11月,美国阿拉巴马州公民杰克逊等,要求赏还1911年前清政府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案欠款。本案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票送达人外交部长黄华。由于我国坚决反对美国法院对一个主权国家中国行使管辖权,所以拒绝出庭。1982年,美国法院悍然做出缺席判决。美国是一个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行政不能干预司法,所以想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此案是很难的。但是我国外交部部、司领导,策略地利用美国法院之友(amicus curiae)之类的司法程序,由美国国务院国务卿舒尔茨提出利益声明书并利用特别出庭、动议书之类的其它美国司法程序成功的突破了美国三权分立的防线。最后美国法院于1984年2月27日,以时效已过为由,撤销了其在1982年所做出的缺席判决,并驳回原告起诉。在此案中美国国务院干预了司法,而我国仍坚持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即美国法院无权对一个主权国家行使所谓管辖权,案件最后以我国的胜利和杰克逊等人的失败告终。在这一段时间中,潘维煌作为主管处处长担子也很重,他和处里其他同志做了大量的具体工作,如翻译等,经常不辞辛劳开夜车完成任务。
1988年从瑞士奉调回国,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负责审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经济案件。1990年在北京参加第十四届世界法律大会,任宣传部副部长,并负责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会上作的“法律为世界和平与发展服务”的讲话。1991年作为中国最高法院代表团成员,参加在澳大利亚珀斯举行的“第四届亚太地区大法官会议”,。992年受最高人民法院指派参加我国《对外贸易法》的起草工作。1993年参加了国务院“1993年中国农行河北衡水支行开出的一百亿美元备用信用证国际金融诈骗案”专案组工作,任办公室法律组组长,案结后,受国务院专案组嘉奖。
潘维煌1995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在工作中他坚持诚信和司法公正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例如,在一起XX公司借款担保合同案中,XX省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有明显的错误和不公,他克服种种困难,向最高院提出申诉,后经最高院提审,撤销原判,维护了司法公正,受到当事人的赞许和好评。
他最大的优势和特点就是能集“法律”、“经贸”、“外语”三位于一体,是一位知识复合型律师。他擅长办理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仲裁、项目谈判以及反倾销、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人权保护等涉外案件。他从外交官、法官到律师,数十年如一日,不遗余力把毕生精力都贡献给了外交、外语和法律事业,他称得上是一位能同国际接轨、知识全面、合格的涉外律师。
潘维煌曾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国际仲裁员13年,现在仍然担任广州市仲裁委、柳州市仲裁委、呼和浩特市仲裁委等仲裁机构国际仲裁员。他还是上海复旦大学北京校友分会副会长,欧美同学会留美分会理事,欧美同学基金会常务理事。他一刻也不闲着,一丝不苟地做着自己份外的工作。
发挥特长 关注教育 义务培训青少年
潘维煌始终没有放弃学习英语,2006年时还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获得了优秀的成绩,口语成绩依然很好。他不仅英语语法精通,口语流畅,听说读写译都很好。退休后的潘维煌向开阳里永乐居小区居委会领导提出举办暑期免费英语学习班的建议,提高小区青少年的英语水平。报名上课的学生有小学生、中学生和大学生。虽然补习班学生年龄差距很大,英语水平差距很大,没有统一教本,教师只有一人,但潘维煌积极克服这些困难,重视学生提问,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法,照顾到不同年龄和不同程度的学生,教学联系实际,帮助学生学习电视、报纸上等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英语。潘老师不仅指导学生练习对话、作文,还教学生唱 《雪绒花》《友谊地久天长》等英文歌曲让课堂气氛活跃起来。
潘维煌对暑期免费英语学习班还有更深层的考虑,他向小区领导建议以小区为基层单位,把提高和普及英语作为一项日常工作任务,还可招聘大中学生作为志愿者,参与此项活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可根据其自身业务特点学习外语。潘维煌认为北京正在向国际大都市迈进,市民外语水平的提高和普及也是成为国际大都市的重要条件之一。
潘维煌还有一个未完成的心愿,就是将自己多年来积累的复合型的知识传授给更多渴望在英语和法律领域发展的年轻一代,他希望能到高校给法学专业的学生们授课,也希望能找到法律英语方面的合作伙伴来为社会做点贡献。
回忆起在北外读书的日子,潘维煌印象最深,他说,那时北京冬天风沙大,在北京甚至还能看到骆驼。饭菜则是一大桶一大桶的,需要自己拿着勺子舀,完全是军事化的生活,只有周末自己偶尔可以改善一下生活。有一年暑假潘维煌回家探亲,不到三天突然接到校领导的电报,要求立即返校,后来大部队在三天前已经开往朝鲜前线,于是学校让他继续留下来学习,虽然他心中有遗憾,但是他意识到无论是去朝鲜,还是留在国内,都是在为祖国做贡献,“人民需要我们到哪里,我们就到哪里”。
潘维煌老前辈尽管年逾古稀,却有着一颗年轻的心,进取的心,对祖国保持着炽热的情怀,对下一代寄予了殷切的希望。他热爱古诗词,最欣赏“老骥伏枥,志在千里”。 他对祖国的热爱和对祖国的自豪感时时感染着我们。他复合型的知识结构,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教育等诸多方面做出了贡献。他的人生是丰富的人生,卓越的人生,他是值得北外为之骄傲的杰出校友。